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ST 弘高 公告编号:2021-035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6 日(星期三)13:0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东村创意产业园 G1-1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5,038,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25,800,523 股的 25.8372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为 1,526,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263,511,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84%。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1,526,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8 %。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 263,512,5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4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股 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 60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3%;反对股 1,525,922,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07%;弃权股 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朱旭琦、汤馥玮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