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JYST2016DZ061
金鹰穗通定增6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郑昌幸
资产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声明与承诺......2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
五、委托财产......8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1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4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6
十、越权交易处理......17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19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22
十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2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3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27
十六、报告义务......27
十七、风险揭示......28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0
十九、清算程序......32
二十、违约责任......3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37
二十二、其他事项......37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委托人:郑昌幸
2、资产管理人、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4、投资顾问:本计划投资顾问为北京中天智慧协同投资有限公司。
5、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金鹰穗通定增6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6、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0、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12、委托财产总值: 指委托财产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
资等的价值总和。
13、委托财产净值: 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交易
佣金等后的价值。
14、委托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委托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委托财产
净值过程。
15、初始委托财产:截至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向资金账户划入的委托财产。
16、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承诺在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股票代码:002504.SZ)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根据资产管理人通知的金额和追加时间按时足额将委托资金划拨到托管账户。资产委托人承诺委托财产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本计划拟认购的弘高创意(股票代码:002504.SZ)的定增股票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与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的情况;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资产委托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资产管理人已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委托人同意指定【北京中天智慧协同投资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资产委托人同意承担资产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结果。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投资顾问选择的投资标的,由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来通知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资产管理人按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所指定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也不对投资对象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承担责任,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因本计划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进行主动管理,资产委托人对投资对象风险亦有明确认知,因此资产委托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人尽职调查、制作相关报告、风险揭示的义务。
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时,如本计划持有无法变现资产,本计划自动延期至资产变现日。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执行投资决策以外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有关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郑昌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八号华润大厦1207室
联系电话: 13801089898
电子邮件地址: zhengcx@xietong360.com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联系人:鲁修远
联系电话: 020-3889861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29号2102
联系人:谭德光
联系电话:020-83786666-2142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资产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资产委托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3)资产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资产委托人应无条件接受,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时,如本计划持有无法变现资产,本计划自动延期至资产变现日。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在签署本合同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8)保证在弘高创意(股票代码:002504.SZ)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根据资产管理人通知的金额和追加时间按时足额将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金划拨到托管账户。
(9)同意指定【北京中天智慧协同投资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同意承担资产管理人执行投资顾问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结果。授权资产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管理及运作委托财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