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4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8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4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4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5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6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6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1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3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4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4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8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1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1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4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8
二十四、风险揭示......40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6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信达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XX】银行”;
推广机构: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XX】银行、与管理人签订《【信达弘高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存续期满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满【24】个月的最后一日,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存续期满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投资本金: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计划单位面值之积;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委托人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也即开放期参与份额与有效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之积。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10%的情形;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股指期货:指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或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www.cindasc.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列示。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
托管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2】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仅投资东光微电002504.SZ股票)、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0-100%(2)股票类资产:仅限于特定上市公司股票0%-100%,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三)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管理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管理期限,预期管理期限为【24】个月(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资产抛售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