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30 日 15:0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7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3、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989,163,8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6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00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53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6 人,代表股份 189,162,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2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7 人,代表股份 189,163,88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6 人,代表股份 189,162,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285%。
3、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任云天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 2024 年 7 月 30
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6,347,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3%;
反对 1,9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弃权858,6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347,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2%;反对 1,9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349%;弃权 858,6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黄珊律师、李娇洁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