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81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收到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
《传票》([2022]吉 0422 民初 878 号)等法律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周某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周某为被告利源精制分别登记在李某等 35 名第三人名下的 105 万股股权的所有人。
(2)要求被告将上述股权在其股东名册中变更至原告名下。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16 年初被告利源精制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被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民(已故)与原告周某为朋友关系,王民找到原告,希望以顶名向员工配股的方式(员工名单由被告提供)向原告募集一些资金,原告同意出资 1000 万左右。2016 年01 月 11 日—12 日,被告公司派当时的财务总监张某某与原告一起办理上述业
务。该笔业务历时 2 天完成,共计 35 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 35 个收据,原告共
计共出资 1,182.30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案件相关人为第三人。故原告现以被告利源精制为被告,以 35 个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向贵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
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原告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11、12 日两天,向被告
利源精制,实缴出资 1,182.30 万元,事实清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2 件,涉及金额累计为 2,785,980.00 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等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