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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7

利源精制: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22-079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吉证调查字 2021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送达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1 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女士、王立国先生、王建新先生、刘宇女士、罗颖俊先生、胡国泰先生、高印寒先生、周海伦先生、王文生先生、段德炳先生、高原先生、王素芬女士、鲍长江先生、吕秀云女士、徐申珅女士: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利源精制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
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
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
销售回款。2017 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
精制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1,928,924,016.24 元。其中,2015 年虚
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99%;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771,317,193.5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0.15%;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560,583,967.9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49%。

  (二)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
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1、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
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
程,同时,在 2015 年至 2017 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
导致利源精制虚增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 年至 2018 年
累计虚增在建工程 6,284,324,663.58 元 。其中 , 2015 年虚增在建工程
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 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21%;2018 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37%。

  2、利源精制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
精制虚增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 年至 2018 年累计虚增
固定资产 6,284,324,663.58 元。其中,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 2,903,530,144.47 元;
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 3,380,794,519.11 元。

  3、利源精制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至 2018 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
增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 年至 2018 年累计虚增
固定资产折旧 114,780,311.35 元。其中,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94,863.23
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11,585,448.12 元。

  综上,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
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 元。

  (三)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
中,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211,346,090.5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6.97%;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 198,446,724.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95%。

  由于利源精制 2017 年、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 年利源精制虚减利
润总额 3,194,863.2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5%;2018 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7%。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211,346,090.5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6.97%;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57%;2017 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45%; 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7%。

  (四)利源精制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
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186,013,059.47 元;
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 20,000.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行为。

  对利源精制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民,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 2019 年 4 月 14 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六条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
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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