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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利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ST利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501        股票简称:*ST 利源          公告编号:2022-03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6 月 9 日下午 14:30

    (2)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6 月 1 日

    3、会议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 5729 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睿先生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964,099,36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1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57,459,48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15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06,639,8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0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64,099,36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6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7,459,48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61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06,639,8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003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24%;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24%;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24%;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78,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24%;反对
52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555,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6%;反对
5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55,9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89%;反对
5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2,017,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69%;反对
12,08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017,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377%;反对
12,081,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2,017,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69%;反对
12,081,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017,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377%;反对
12,081,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3,546,6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7%;反对
54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46,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2%;反对
54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1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张景顺律师、杨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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