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06月29日下午13:30: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6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06月2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0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06月2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88,909,7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8,274,211股,占上市公司总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8,528,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893,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7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1%;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7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1%;反对3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7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1%;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23,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0%;反对5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42,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52%;反对5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50,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6%;反对5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69,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41%;反对5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6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3%;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8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88%;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3%。
7、审议《确认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12,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7%;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3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5%;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608,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7,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55%;反对3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6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3%;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88,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50%;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83%;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10、审议《关于2018年度授权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53,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8%;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弃权42,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2,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87%;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47%;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11、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28,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2%;反对3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3%;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47,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48%;反对3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85%;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12、审议《确认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12,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7%;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3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5%;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陈怀宇、赵文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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