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0901 号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
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0901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20 年至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基础上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0901 号
四、使用目的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唐莹慧
中国 北京 马 新
2022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 号)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 [2022] 13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
司”) 将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
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山西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为“20 山证
01”,债券代码为“149221”,期限为 3 年,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00 亿元,票
面利率为 3.90%,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3,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97,000,000 元,存放
于经山西证券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0502122029027307797)。
山西证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为“21 山
证 01”,债券代码为“149675”,期限为 3 年,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00 亿元,
票面利率为 3.50%,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2,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98,000,000 元,存放
于经山西证券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1758000001106891、
351900030010229 、 141141200013001489146 、 8115501012200463129 、
485010100102014507)。
山西证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为“21 山
证 02”,债券代码为“149708”,期限为 3 年,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00 亿元,
票面利率为 3.24%,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3,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497,000,000 元,存
放于经山西证券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51900030010124、
0002800000000038、0502122029027307549)。
(二)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已累计使用 2020 年至 2021 年发行长期债券
募集资金人民币 3,992,343,257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736,656.85 元。
二、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全体上市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本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以
及管理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
号:0502122029027307797),并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西街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号:
11758000001106891),并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号:
351900030010229),并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专项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
号:141141200013001489146),并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本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号:
8115501012200463129),并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了《专项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