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3-29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加粗部分为修改或新增内容):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四川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四川雅化 雅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 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在 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实行自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 为:91511800210900541J;公司实行自主经
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
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围是:工业炸药、民用爆破器材、表面活性 范围是: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剂、纸箱、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机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 电产品、工程爆破技术服务;危险货物运输 险货物);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 (1-5 类、9 类);炸药现场混装服务;自营 输(网络货运);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 产品出口业务;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 业(爆破作业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危 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 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特种设 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经营氢氧化锂、碳酸 备安装改造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锂及锂系列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危 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
险化学品经营(以工商登记为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
纸制品销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工器
材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有色金
属铸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报关业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二条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交易之日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其他 市交易之日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总裁、其他高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股份;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定。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提起诉讼。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本公司股份;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 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
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上款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上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超过公司最近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投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超过公司最近一 计划;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