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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30

雅化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 二章 信息的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任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 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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