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1-100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苏 0982民初 6310 号。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01407071551。法定代表人仲汉根,董事长。
被告:郭俊辉,身份证号 13010219********10,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珠峰大街。
被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事达公司”,由郭俊辉控股 99%),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新城铺镇西咬村云港路 1204-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857162198。法定代表人郭俊梅,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98448815G。法定代表人韦广权,董事长。
2、案由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辉、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
3、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其签署《投资协议》时陈述存在虚假和重大遗漏,未能真实、完整反映瑞凯公司资产状况,导致未能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导致的原告损失 4000万元(暂定,待财务审计后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5 月 6 月 26 日,辉丰公司(曾用名: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辉、
被告瑞凯公司、龙宏毅就瑞凯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了相关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辉丰公司随后按照相关协议的要求如期支付了全额增资款项 26900 万元,取得了瑞凯公司 51%的股权,郭俊辉取得14.7%的股权,龙宏毅取得34.3%的股权。
2016 年 5 月 23 日龙宏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郭俊辉,2017 年 11 月10 日郭俊辉又将其
全部股权转让给佰事达公司,郭俊辉亦系佰事达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占佰事达公司 99%股份。
投资协议第 4.1.1 条款约定:在辉丰公司划款日前,郭俊辉、瑞凯公司、龙宏毅经以书面形式向辉丰公司真实、充分、完整地披露瑞凯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等,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投资协议第十条违约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0.2本协议中郭俊辉、瑞凯公司、龙宏毅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瑞凯公司所在地环保等主管部门对瑞凯公司现实存在的环保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目前瑞凯公司因环保、安全问题处于歇业状态 。
氯化镁如何利用或者处置,被告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前未向原告作出真实披露,财务报表也未能作出真实反映,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客观上造成瑞凯公司已经存在严重的环保风险,致瑞凯公司从 2021 年 6 月份歇业至今,致原告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