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制度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
“公司”)。
公司由普宁市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
2 公司由普宁市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以整体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东省揭阳市工
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揭阳市工商行政管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信用代码为91445200X18195192M。
91445200X18195192M。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净资产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资产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3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供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除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
除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会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5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
得监事会的同意。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见并公告。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配合监事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
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
6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反馈意见。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见并公告。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东的同意。 股份的股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