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 2021 年 1 月 4 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
资料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以现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赖东鸿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提名赖东鸿先生、赖延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张少芬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次日就任。
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充分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承租方广州伟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欠佳,为了扶持租户平稳经营和发展,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租金等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4、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
资产的议案》。
鉴于公司集中产能及运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为了充分利用资产不造成闲置,公司拟将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池尾长春路南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出售给普宁市铭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参考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款为 3,329.07 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 月 4 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赖东鸿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88 年 10 月。赖东鸿先生曾任本公司
采购部文员、采购部经理,现任本公司项目经理。赖东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赖延河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 1961 年 6 月,大学专科,银行金融业中
级经济师。赖延河先生曾任陕西省澄合矿务局权家河矿财务科副科长、陕西省澄合矿务局财务处科长、广东省普宁市联运贸易服务总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内部审计部部长。赖延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