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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1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17-087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20.01%股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拟出售所持有的海四达电源全部20.01%股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证券代码:002239)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海四达电源100%股权。2017年7月31日,公司及海四达电源其他股东共同与奥特佳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本次资产重组工作终止后,海四达电源将启动A股的IPO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况

    1、2016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海四达电源的告知函,告知海四

达电源的控股股东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正与奥特佳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

奥特佳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方式收购海四达电源100%的股权。具

体内容详见2016年12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告《关于公司参股联营公司拟被收购的公告》。

    2、2017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参股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01%股权的议案》,公司与奥特佳

及海四达电源其他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奥特佳拟收购海四达电源100%股权,公司拟出售所持有的海四达电源全部20.01%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7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3、2017年4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与奥特

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

司与奥特佳及海四达电源其他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6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4、2017年4月21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1%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2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公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奥特佳已于2017年4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行政许可,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关于《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0755号)的回复。

    6、2017年7月31日,公司及海四达电源其他股东共同与奥特佳签署《奥

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共同决定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二、终止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原因

    由于近期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的变化,若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难以达到各方原有的预期。经充分讨论和审慎研究,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三、终止出售参股公司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出售已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均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次股权出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资产重组终止后,海四达电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海四达电源立即启动中国A股的IPO工作,各方将共同努力,支持海四达电源的上市工作。近年来新能源电池行业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海四达电源的主营业务快速发展,加之国内企业申请A股IPO的审核和核准发行效率不断提高,海四

达电源申请A股IPO具有可行性。如海四达电源能够成功的在A股完成IPO,将

给公司的投资带来较好的退出渠道,也将给公司投资带来更大的增值空间,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