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7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编号:2021-098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及会议资料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
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综合授信业务,敞口 8,000 万元。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业务,授信期限为 1 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和兴安盟大金重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风险敞口部分 8,000 万元提供担保,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保
函。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 3.32%,担保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申请 23,500 万元敞口综合授信,以自有房地产及海域使用权(产权证编号:蓬国用(2012)第 0019 号、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第 0001022 号、鲁(2017)蓬莱市不动产权第 0001023 号、国海证 2012B37068400039 号)提供最
高额抵押,抵押金额不超过 23500 万元。上述抵押物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且未结清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
押担保;同时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对于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新发生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提供担保,担保
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具体债务及其发生期间以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的授信
业务若存在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质押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且未结清的保证金质押业务仍由对应保证金提供质押担
保;同时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对于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新发生的保证金质押担保业务,担保的具体债务及其发生期间以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申请的敞口综合授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提供23,500 万元担保,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 9.75%,担保方式为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蓬莱大金
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发生且未结清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自 2021 年10 月 1 日起,对于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新发生的授信业务及其利息、费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具体债务及其发生期间以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事项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无需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