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同意将以下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 蓉
陈 议
葛仕福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