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关于新增为公司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新增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相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新增提供担保将更有利于公司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可进一步促进其提升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新增对外担保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沈 蓉
陈 议
葛仕福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