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3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10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随后,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2、2014年11月3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4、201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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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说明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计划向6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1717.7万股的2.90%,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范志全 董事长 233 15.53% 0.45%
汪洋 董事、总经理 100 6.67% 0.19%
田延平 财务总监 80 5.33% 0.15%
李卫社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80 5.33% 0.15%
曾嵘 董事、副总经理 80 5.33% 0.15%
叶远东 董事、副总经理 20 1.33% 0.04%
王宏坤 副总经理 35 2.33% 0.07%
朱旭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0 4.67% 0.14%
罗志显 副总经理 30 2.00% 0.06%
肖平 副总经理 40 2.67% 0.08%
其他核心管理、业务、
732 48.80% 1.42%
设计骨干(51人)
合计 1500 100.00% 2.90%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赵波、陈泽自愿放弃认购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61人调整为59人,授予数量由1,500万股调整为1,484万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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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范志全 董事长 233 15.70% 0.45%
汪洋 董事、总经理 100 6.74% 0.19%
田延平 财务总监 80 5.39% 0.15%
李卫社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80 5.39% 0.15%
曾嵘 董事、副总经理 80 5.39% 0.15%
叶远东 董事、副总经理 20 1.35% 0.04%
王宏坤 副总经理 35 2.36% 0.07%
朱旭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0 4.72% 0.14%
罗志显 副总经理 30 2.02% 0.06%
肖平 副总经理 40 2.70% 0.08%
其他核心管理、业务、
716 48.25% 1.38%
设计骨干(49人)
合计 1484 100.00% 2.86%
三、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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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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