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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1 深市 双塔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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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食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2-09-08

双塔食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81                  公司简称:双塔食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9 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5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5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6
(三)结论性意见 ...... 6
一、释义
1. 双塔食品、公司:指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5.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公司章程》:指《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双塔食品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对双塔食品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双塔食品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 969.35 万股,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

  5、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2 年 7
月 20日实施完成

  6、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双塔食品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1、终止实施原因及回购注销数量

  结合公司原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产品的销售结构和市场分布变化带来的风险、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造成企业用工越来越困难等不利因素的情况,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根据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业绩完成情况,董事会认为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同意: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6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6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与之配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2、回购价格

  根据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6.6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激励股回购事项支付的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拟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9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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