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82 号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0 年发生控制权变更,根据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前期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你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与现控股股东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集团”)
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 11 月 5 日完成了
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我所前期曾就《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通信集团业绩承诺和差额补足义务、超额业绩奖励等内容向你公司发函关注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454 号)。你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披露
的关注函回复公告显示,通信集团已就差额补足义务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你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公告》。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收到
通信集团和水天集团的通知,获悉通信集团与水天集团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原《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并签署了《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修改的条款内容包括原定三年(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业绩承诺的具体金额、业绩的计算标准和口径、业绩补偿义务的触发条件、超额业绩奖励标准等。而你公司报备的盖章版文件显示,《补充协议》封面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以下事项进行书面说明:
1. 通信集团与水天集团拟定和签署《补充协议》的具体日期,
你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知悉或者理应知悉的具体时间,结合知悉时间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你公司的知悉时间晚于《补充协议》签署日期的,进一步说明相关方未能在签署后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2. 你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
股份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和 2020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告》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3. 《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补偿义务
的触发条件等内容进行的修改,是否涉及通信公司的承诺变更事项,如否,说明理由和判断依据;如是,说明承诺方就变更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的情形。
请你公司在 2021 年 11 月 19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
时抄送派出机构。回函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请及时对外披露。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