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信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3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6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8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8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0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0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1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1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1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14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1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5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6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9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0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21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21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22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3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25
二十四、风险揭示......26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28
二十七、或有事件......28
一、前言
为规范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3、《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6、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和《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
7、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管理人: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推广机构: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14、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7、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18、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19、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0、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为成立之日起至满24个月后对应的那一天止(遇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2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2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4、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业务的阶段。
25、开放期: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26、持有期:指自接受委托人申购(认购)各级份额起,至委托人全部退出为止,经过的运作期。
27、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8、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29、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30、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合法所有的,具有支配及使用权利的资金。
3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3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本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资产总值分别核算。
3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相关费用后的净资产值。本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资产净值分别核算。
3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本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分别核算。
3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3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3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39、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0、分级: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比例不超过2:1。
41、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本计划通过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两类。在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到期结束并清算时,将按以下方式对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进行分配:在扣除各项费用后,本计划净资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如有剩余净资产在管理人业绩报酬之后,全部分配给次级份额。
42、非现金资产:指除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隔夜逆回购之外的资产。
43、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44、标的股票:指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富春环保;股票代码:(SZ.002479)
三、合同当事人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联系电话:010-66555320
托管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兴信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为6000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限制为200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标的股票:富春环保(SZ.002479)股票,投资比例为0-100%;
2、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0-100%。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4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管理人应在征得全体委托人一致书面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展期。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征得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富春环保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集合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集合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如次级委托人或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