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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常宝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

                        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30 日至 2021 年 8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草案及其摘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并未正式生效。

    (六)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4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49.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 449.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九)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修订的原因

    2022 年以来,国际政治局势动荡,俄乌冲突给世界经济蒙上阴影,国内疫
情多点散发,公司所在的长三角地区特别是上海及周边地区疫情形势严峻,产业链、供应链和物流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给公司生产组织带来影响。同时,出口退税政策取消、生产要素(如天然气等)成本大幅上涨、国内疫情反复等还将持续影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诸多变化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因此,公司原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方式已不能和公司目前经营环境相适应,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公司认为有必要对业绩考核指标的达成方案做出优化调整,按照系数等办法进行考核,形成激励梯度,从而更好鼓励激励对象最大限度的达成业绩指标,有利于充分发挥激励效果。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
已经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回购注销完成。

    三、本次修订事项说明

    为推进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完善激励对象的业绩考
核目标,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结合最新政策和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决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等相关内容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中“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修订前: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修订后: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二)“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三)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注:1、“钢管业务收入”以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下同。

  2、“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2021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预留授予第三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且2023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2)若预留部分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2022年钢管业务
  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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