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3-06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4 日、2021 年 9 月 7 日、2021 年 11 月 24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和《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3)。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2023)鲁 13 执恢 110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 3565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执行证书。临沂市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
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向临沂市中院提交撤回
本次执行的申请。
临沂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 13 执恢 110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鲁13执恢110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