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959 号
关于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兴大西街 19 号。
经查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营投资基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3 月 1 日,民营投资基金作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出具《重整投资人关于未来经营的业绩承诺和经营承诺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称,“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第一年,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销售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每年的销售收入和利
润目标增长均不低于 5%”。2022 年 4 月 25 日,法院裁定批准前
述重整计划。2022 年 4 月 29 日,民营投资基金通过金正大披露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公告中披露前述内容。
根据金正大披露的年度报告,2022 年和 2023 年,上市公司
合并范围内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82 亿元和-9.71 亿元,与
民营投资基金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确认函》相关内容相差较大。民营投资基金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民营投资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正大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 8308)。
对于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