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9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兰山区法院”)(2022)鲁 1302 执 1131 号、(2022)鲁 1302 执恢 1151 号和
(2022)鲁 1302 执 1183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2022)鲁 1302 执 1131 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204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
院于 2022 年 02 月 11 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履行义务传票;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土地登记信息。虽有查封房产,但均为轮候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证券交易信息。
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
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 10380613.23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裁定书》(2022)鲁 1302 执恢 1151 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2044 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379886.51 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执行裁定书》(2022)鲁 1302 执 1183 号的主要内容
兰山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2045 号执
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司、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李丽、
万连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兰山区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立案执行。
兰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封万连步、李丽名下的四处房产,因房屋暂未腾退,故无法处置。查询公司名下有车辆多台, 但因年限已久,暂不宜查封处置。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申请人未向兰山区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悬赏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山区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 5190247.02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兰山区法院(2022)鲁 1302 执1131 号、(2022)鲁1302执恢 1151 号和(2022)
鲁 1302 执 1183 号《执行裁定书》仅代表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讼司法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续。公司已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31号;
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恢1151号;
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鲁1302执1183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