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3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12月 12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临沂金正大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2 年1月 5日 9 时 30分通过网络会议的
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平台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共一项即表决《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一)》”)。在表决期限内,个别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一)》,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与未表决通过的个别组进行协商并调整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二)》和《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管理人对调整后的方案经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后提交权益受到调整的债权组予以表决和未投票的债权人继续投票。目前表决期限已届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
参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有表决权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共3 家,表决同意的 1 家,占有表决权该表决组债权人的 33.33%,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未超过有表决权该表决组人数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2,633,823.41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0.07%,未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2、税款债权组
参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组债权人共 1 家,表决同
意的 1 家,占有表决权该组债权人的 100%,表决同意的债权人超过有表决权该组人数的半数;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79,969,607.2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3、普通债权组
参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共 22 家,表决
同意的 14 家,占有表决权该表决组债权人的 63.64%,表决同意的债权人超过有
表 决 权 该 表 决 组 人 数 的 半 数 ; 表 决 同 意 的 债 权 人 所 代 表 的 债 权 额 为
7,460,767,090.07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69.49%,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另外,出资人组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对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重为 70.14%,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鉴于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已经表决通过,出资人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虽然未表决通过,临沂金正大管理人经慎重考虑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临沂金正大的实际情况,可以实现各方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条件,临沂金正大管理
人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法院批准《临沂金
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并终止临沂金正大重整程序。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将根据法院的最终决定进行后续工作并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临沂金正大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未能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临沂金正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
风险提示,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重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有被宣告破产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