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中院”)(2021)鲁 02 民初 2380 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
(一)各当事人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四”)
(二)民事调解书内容
原告与被告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保理合同纠纷一案,
青岛市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向青岛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正大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
28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37333333.33 元,
以及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28000 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诉讼保全保险
费 142800 元);2、判令被告一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7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9333333.33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
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 1 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
12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6000000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1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4、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 1 项诉讼请求
中融资款本金 9000 万元,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2000000 元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 900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5、依法判令被告四对第 1、2、3、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向金正大提供买方保理融资服务的事实。(一)原告向金正大提供 3 亿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1、原告与金正大签订保理业务合
作协议的事实。2019 年 11 月 12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合同编号 QD01CR201900022
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一”)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 3 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2、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2019 年 11 月 12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1 的《保理合同》及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1-BC002 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一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一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
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
被告一、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 QDO1CR201900022-01-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一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90365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共计 9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
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 年 4 月 16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9000 万元。3、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2020 年 4 月 15 日,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2 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二、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 QDO1CR201900022-02-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120450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 12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
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 年 4 月 16 日、17 日,原告向被
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12000 万元。4、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
事实。2020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 QD01CR201900022-03 的
《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三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三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
理 了 相 关 登 记 。 同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三 、 金 正 大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QD01CR201900022-03-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三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90280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三支付共计 9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向被告三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9000 万元。(二)原告向金正
大提供 1000 万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202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
编号为 QD01CR202000011《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二”),约定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 2.8 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 造成的损失等 。同日,原告 与被告一签订 了编号为QD01CR202000011-1 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一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一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原告与被告一、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O1CR202000011-1-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一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 12078000 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共计 1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
年 10 月 12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 1000 万元。二、被告四向原
告提供担保的事实。2019 年 11 月、2020 年 10 月,被告四向原告出具编号为
QDO1CR201900022-DB001、QD01CR202000011-DB001 的两份《担保函》,就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多个《保理合同》等协议项下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项下的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履行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回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费用、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三、违约事实和理由。2021 年 3月 21 日,金正大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费用等款项,根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正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金正大向原告支付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融资款、违约金等,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回购义务。因此,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确认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等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金正大偿还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承担相应回购义务,要求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辩称,1、对涉案融资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但该涉案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未经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而该合作协议系公司重大事项,合作协议对被告不具备法律效力。2、原告诉请违约金过高,已经超出其实际损失,请求法庭对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希望调解解决。
被告四辩称,对债务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希望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青岛市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正大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原告应收账款回购款本金 2.8
亿元、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违约金为 32340000 元以及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以 2.8 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金正大于 2022 年 2 月 28 前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 142800 元、律师
费 30 万元;
三、被告一在融资款本金 7000 万元及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9333333.33 元,以及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计算的违约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正大的上述
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二在融资款本金 12000 万元及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日的违约金16000000元,以及2021年11 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计算的违约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正大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三在融资款本金 9000 万元及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12000000 元,以及 2021 年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9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8%计算的违约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正大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被告四对上述被告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付款责任、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如被告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就本金、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