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14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14日、2021年9月 7日和2021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和《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2021)鲁 13 执 884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 35653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执行证书。临沂市中院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
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向临沂市中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
请。
临沂市中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 13 执 884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鲁13执884号之三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