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08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的《执行证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证书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执行证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
(二)本次执行证书的执行事项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协议约定,特出具(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 999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被申请执行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
2、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 25614.07 万元整、利息人民币 9247410.98 元以及
后续利息(后续利息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原《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原《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收取)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公证费人民币 7.7 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
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执行证书的执行原因
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临沂市签订了编号为 20210430 的《还款协议》,用以分阶段偿还此前总债务本金金额共计人民币 256799853.08 元,上述协议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 35653 号】上述被申请执行人均承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现查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未能够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根据协议
的约定,决定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欠款到期,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2 日。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