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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ST金正: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06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13 民初 77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公司、万连步、李丽、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临沂分行)作为原告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各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公贴现字第 ZH1900000106740-1 号《商业汇
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 280,000,000 元及利息(含罚息)2,748,001.48 元(暂
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此后罚息按照年利率 6.5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合计 282,748,001.48 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偿还原告公贴现字第 ZH1900000011459-1 号《商业汇
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 265,238,569.23 元及利息(含罚息)1,683,914.2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此后罚息按照年利率 6.525%持续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合计 266,922,483.43 元;

    3、依法判令被告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垫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情况概要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中的事实与理由。

    二、本案诉讼的一审民事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13 民初 777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 东 省 分 公 司 拖 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临 沂 分 行 公 贴 现 字 第
ZH1900000106740-1 号《商业汇票贴现协议》项下垫款本金 28000 万元、罚息
2748001.48 元及利息(以本金 28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27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 东 省 分 公 司 拖 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临 沂 分 行 公 贴 现 字 第
ZH1900000011459-1 号《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项下垫款本金 265238569.23 元、
罚息 1683914.2 元及利息(以本金 265238569.23 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金正大、万连步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丽在其与被告万连步的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临沂金正大、万连步、李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9015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临沂金正大、万连步、
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公告的诉讼的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根据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 2020 年度计提了“预计负债”55,419.26 万元,2021 年一季度计提财务费用 912.63 万元,根据一审判决结果,2021 年二季度将计提诉讼费用279.52 万元和相关利息费用,本案件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如后续公司需承担债务金额有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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