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02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92),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鲁 13 执 28 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
被执行人: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沭县公证处作出的(2020)鲁临沭证执字第 14 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2020年 12 月 9 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于 2021 年4 月 2 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 13 执 28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