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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关于收到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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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 金正        公告编号:2021-025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13 执 184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万连步、李丽、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 13民初 35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
分行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临
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万连步、李丽、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公司于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偿付借款本金 14601.5 万元及利息、罚息;

    二、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的本案的连带保证责任及受理费的负担按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在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所确认的最终的破产案件的处理结果承担,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三、被执行人万连步、李丽对本通知书第一项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连步、李丽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四、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 386519.5 元,执行费 213802 元由被执行人万连步、李丽、
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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