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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3

申通快递: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3-036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周一)下午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5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份的 64.88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530,577,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4.66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462,688,35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0.225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妍婧律师、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60,808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93,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2、《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60,808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93,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3、《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60,808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93,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4、《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993,127,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60,808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793,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2%;
反对 60,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993,025,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238,908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91,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3%;
反对 238,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58%;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6、《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986,02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8%;反对 7,165,4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4%;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68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55%;
反对 7,165,4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699%;弃权 77,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7%。

    7、《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989,514,5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4%;反对 3,750,877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181,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35%;
反对 3,750,8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同意 993,025,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240,108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91,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3%;
反对 24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陈德军先生及其关联方陈小英女士、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通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关联股东熊大海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 444,316,3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 240,108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15,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96%;
反对 240,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77%;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妍婧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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