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 第二条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
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首 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首
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 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 司 的 通 知 》( 京 政 体 改 股 函 公 司 的 通 知 》( 京 政 体 改 股 函
[2003]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 [2003]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
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10000000991739。 照,公 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000700347267E。
2 第三条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9 第三条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监发行字 [2010]871 号文批准,首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字 [2010]87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
30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8 日在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股,于 2010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
所”)上市。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壹拾叁亿伍仟叁佰捌拾捌万贰 币壹拾叁亿陆仟贰佰肆拾柒万零
仟玖佰伍拾叁元(1,353,882,953 陆 佰 柒 拾 叁 元 (1,362,470,673
元)。 元)。
4 第 十 九 条公 司 股 份 总数 为 第 十 九 条公 司 股 份 总数 为
1,353,882,953 股,均为普通股。 1,362,470,673 股,均为普通股。
5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权激励; 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
6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要约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认可的其他方式。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8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
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
9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列限制性规定: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规定: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分之二十五;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分之二十五;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10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下述担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