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1 部批准,由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整体变 部批准,由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在 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码为:913205006082757232。
32050040003153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章程的规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二)要约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
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5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6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
年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7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