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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8

沪电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调整部分议案审议内容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5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 09:15 至 15:00。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32,295,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679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6,282,7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6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6,012,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0649%。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吴传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206,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5%;
  反对 7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6%;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640,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7%;
  反对 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0%;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206,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5%;
  反对 7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6%;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640,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7%;
  反对 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0%;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206,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5%;反对 7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6%;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640,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7%;反对 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0%;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206,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5%;反对 7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6%;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640,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7%;反对 7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0%;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193,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1%;反对 102,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627,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90%;反对 10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130,3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4%;反对 153,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6%;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564,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79%;反对 15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28%;


  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3%。

  7、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1,280,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46%;
  反对 1,015,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3,715,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526%;
  反对 1,01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4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启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632,146,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40%;
  反对 149,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54,580,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39%;
  反对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高启全先生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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