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15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 115 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116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第116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少数股 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益,保护中小尤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法权益不受损害。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 118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 第 118 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 会;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事务所;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会;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集投票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询。 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事
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 119 条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第 119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 122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第 122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专业会计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 日内完成补选。
再履行职务。
第 123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 第 123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
担任: 担任: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女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子女;
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举情形的人员; 子女;
(五) 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定的其他人员;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独立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
独立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124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 第124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
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
证: 证:
(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损害;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法权益不受损害;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三) 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三)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独立董事的职责。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125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第125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