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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关于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8

晶澳科技:关于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朝阳县
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公司拟于辽宁省朝阳市
投资建设“晶澳朝阳综合新能源产业基地”,预计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100 亿元。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各方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后续对具体项目的实际投资实施前,公司尚需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议程序。
    3、本协议的签订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
府、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公司拟于辽宁省朝阳市投资建设“晶澳朝阳综合新能源产业基地”,具体包括拟建设年产 5GW 的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光伏组件制造及配套装备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制造项目”)以及 2GW 风光电站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电站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100 亿元。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各方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后续对具体项目的实际投资实施前,公司尚需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议程序。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名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政府;

    (二)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乙方: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政府


    丙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投资主体

    丙方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拟新设多个项目公司分别具体负责本项目项下制造项目及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投资内容

    项目名称:晶澳朝阳综合新能源产业基地;

    项目地点:辽宁省朝阳市(具体以后续选址意见为准);

    项目内容:

    1、年产 5GW 的信息化、智能化高效光伏组件制造及配套装备产业基地项
目;

    2、2GW 风光电站大基地项目;

    投资规模:本项目初步估算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100 亿元,其中电站项目投
资约 90 亿元,制造项目投资约 10 亿元(均以实际投资为准);

    项目建设周期:

    1、制造项目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并取得必要的建设审批手续后,在五年内分期分批建设投产;

    2、电站项目于朝阳市域范围内进行选址,依据指标核准审批进度依法分期分批开展投资建设。

    (三)三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对丙方项目投资建设给予支持,为项目专门成立帮办服务小组,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遇到的相关问题,为丙方在地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项目的各项进程。

    2、丙方承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新能源指标落实进程,负责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未来产能规划的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组件生产能力,提升公司垂直一体化产能优势,更好地满足全球客户对高效优质光伏产品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公司光伏电站规模,提升光伏组件产品在终端的应用和示范作用,符合公司发展光伏电站的开发、持有、转让的业务模式。
    五、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各方合作的指导性基础文件,后续对具体项
目的实际投资实施前,公司尚需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对涉及的后续合作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签约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上述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董事黄新明因股权激励被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持股增加 53,060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黄新明共计持股 444,460 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
其他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

    (二)本协议签订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
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
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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