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088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公明支行及交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其他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567,524,112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29,999,976.6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412,973.91元且不包括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14,587,002.7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5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进出口
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高像素光学镜头建设项
欧菲光集团股 国家开发银行深
1 44301560045631640000 目、3D光学深度传感器
份有限公司 圳市分行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高像素光学镜头建设项
欧菲光集团股 中国进出口银行
2 2020000100000254713 目、3D光学深度传感器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
高像素光学镜头建设项
欧菲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3 41020800040068875 目、3D光学深度传感器
份有限公司 市分行(公明支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 高像素光学镜头建设项
欧菲光集团股
4 限公司深圳分行 443066168013002985063 目、3D光学深度传感器
份有限公司
(八卦岭支行)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乙方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乙方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公明支行)
乙方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以下“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与“乙方四”统称为“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像素光学镜 头建设项目、3D光学深度传感器项目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 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秦敬林、陈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十二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乙方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420.39万元、乙方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1,420.39万元、乙方三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79.50万元、乙方四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1079.71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