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1 证券简称:摩恩电气 公告编号:2020-058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02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第二十三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况。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第二十九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