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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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5,5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1,5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垚浩、蔡炬怡、余彬海、主要法人股东西格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控制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持有西格玛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所持有的西格玛出资亦遵守前述限售义务。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不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控制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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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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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所有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1,555.77万元。公司2009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现金分配,共计分配2,400万元。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垚浩、蔡炬怡、余彬海、主要法人股东西格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控制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持有西格玛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所持有的西格玛出资亦遵守前述限售义务。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不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控制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原材料依赖进口的风险及相关的专利风险
目前国内LED封装行业使用的部分原材料(高档芯片、高档支架、荧光粉)依赖台湾地区和美国、日本等国家,随着产能的进一步扩大,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国内封装企业将面临高档原材料依赖进口带来的成本风险和产品出口带来的专利风险。
2、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5.04亿元,为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的1.14倍,如项目实施后不能迅速有效开拓市场,公司将面临募集资金投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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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后的市场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为18-24个月,全部项目达产后第1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将新增6,420万元,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佳,公司将面临折旧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依赖家电类客户的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逐渐形成了以家电类企业为主的客户结构。公司主要客户为家电类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对全部家电类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69%、28.32%和29.88%,预计这种客户结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家电类企业的盈利压力不断增加,因此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面临家电行业转移成本压力的风险。
4、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相对国内封装厂商而言,本公司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成本优势。但是,随着行业进入者日益增加,竞争将日益激烈,尤其是国际产业布局的调整,公司将面对来自台湾及国外行业龙头企业的直接竞争。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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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500万股(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58%
每股发行价格
【 】元(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 】倍(计算口径: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75元(以截止2009年12月31日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以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加上募集资金,按发行后的股本全面摊薄计算,已扣除发行费用)
发行市净率
【 】倍(计算口径: )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 】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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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oshan NationStar Optoelectronics Co., Ltd.
注册资本
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垚浩
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4日
公司住所
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
邮政编码
528000
公司电话
0757-82100271、0757-83980208
公司传真
0757-8210026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nationstar.com
电子信箱
stock@nationstar.com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光电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显示屏,交通信号灯,光电半导体照明灯具灯饰,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其他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承接光电显示工程、光电照明工程;光电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与项目投资;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本公司是由佛山市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有的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法人股东和王垚浩等45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止2007年6月30日经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羊查字第11487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199,669,084.40元为基准,按1.2479317775:1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0,000.00元。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07年羊验字第11507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2007年8月3日,股份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注册号为4406000000006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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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500万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为21,500万股(以公开发行5,500万股计算)。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垚浩、蔡炬怡、余彬海、主要法人股东西格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亦不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转移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控制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持有西格玛股权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所持有的西格玛出资亦遵守前述限售义务。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