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914,033,069元。 915,321,724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2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股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 914,033,069股,全部为普通股。 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4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5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
不得转让。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的本公司股份。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的限制性规定。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款所列的限制
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6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院撤销。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7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义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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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
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计划;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9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