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3-049
债券代码:128041 债券简称:盛路转债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聘请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航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与开户银行就公司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13,
300,000.00 元(含税)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 986,700,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1,650,000.00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85,050,00
0.00 元。2018 年 7 月 23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认购资
金的实收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C1043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为规范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中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中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南京盛恒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及实施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中航证券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主体如下: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1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66717200000209
公司佛山市分行
2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12510078801900000810
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中航
公司、南京恒电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证券
3 子有限公司 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4301015829100690067
4 公司、南京盛恒达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40349800028514906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见孝、张威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或者中航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开户银行、中航证券四方(或公司、开户银行、中航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航证券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