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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4 深市 巨星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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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科技:巨星科技章程(2021年12月)

公告日期:2021-12-04

巨星科技:巨星科技章程(2021年12月)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 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 通 知......39
 第二节 公 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 则......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1506099D,原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50 万股,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GREAT STAR INDUST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 35 号(邮政编码:3100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3,438,49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采用科技创新、勇于改革的科学管理方式,为客户提供一流产品和服务,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工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润滑油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数量为 122240110 股,
占比 64.3369%)、仇建平(股份数量为 43792150 股,占比 23.0485%)、王玲玲(股
份数量为 12975480 股,占比 6.8292%)、王蓓蓓(股份数量为 3243870 股,占比
1.7073%)、林箭行(股份数量为 900980 股,占比 0.4742%)、李政(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池晓蘅(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
王暋(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李锋(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
占比 0.2371%)、王伟毅(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林英(股份数
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杨宗鑫(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
章玲(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谢婷婷(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
占比 0.2371%)、陈克强(股份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施凤英(股份
数量为 450490 股,占比 0.2371%)、李善(股份数量为 360430 股,占比 0.1897%)、
吴丽(股份数量为 360430 股,占比 0.1897%)、徐振晓(股份数量为 270370 股,
占比 0.1423%)、余闻天(股份数量为 270370 股,占比 0.1423%)、陈杭生(股份
数量为 180120 股,占比 0.0948%)、傅亚娟(股份数量为 90060 股,占比 0.0474%)、
方贞军(股份数量为 90060 股,占比 0.0474%)、徐卫肃(股份数量为 90060 股,
占比 0.0474%)、何天乐(股份数量为 90060 股,占比 0.0474%)、王伟(股份数量为 90060 股,占比 0.0474%)。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

  其出资已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浙天会验[2008]57 号”《验资报告》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43,438,49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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