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3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对回购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前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概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不少于(含)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2亿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5元/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2018-055)。
二、前期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9年3月底,公司已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10,799,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4%,最高成交价为11.9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26元/股,成交的总金额为105,492,690.23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说明
原为:“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变更为“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除调整上述条款外,其余条款不变。
四、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回购股份报告书》,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含)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7.5元/股测算,且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回购数量为11,428,571股,根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股份预计可能对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造成以下影响:
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11,428,571股,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3,392,076 5.90% 74,820,647 6.9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11,855,624 94.10% 1,000,427,053 93.04%
三、总股份 1,075,247,700 100% 1,075,247,700 100%
如果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11,428,571股,假设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3,392,076.00 5.90% 63,392,076.00 5.9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11,855,624 94.10% 1,000,427,053 94.04%
三、总股份 1,075,247,700 100% 1,063,819,129 100%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实际利益。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调整回购股份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调整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调整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