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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2

金洲管道: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下午16: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其中董事李兴春先生、周学民先生二人以通讯方式参加。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董事沈淦荣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李兴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第七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内容2023年5月12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杨林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第七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内容2023年5月12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详见附件)情况如下:

  (1) 审计委员会

  委员:初宜红、张莉、沈淦荣(其中初宜红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2) 提名委员会

  委员:张莉、李兴春、冯耀荣(其中张莉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3) 战略委员会

  委员:李兴春、张莉、冯耀荣(其中李兴春为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冯耀荣、李兴春、初宜红(其中冯耀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1 日
附件 个人简历:

    (1)李兴春先生,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金融工程博士,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曾先后就职于携程旅行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在实业,证券,信托等领域拥有 30 年以上的从业经验。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昆朋资产董事长,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截止目前,李兴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2)沈淦荣先生,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湖州金属制品总厂副厂长、金洲集团副总经理、湖州金洲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1月至2017年9月任公司董事长。2002年7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淦荣先生是我国钢管制造行业的资深专家,1981 年至今一直从事钢管制造技术研究,现任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管分会理事会副理事长,累计主持完成了 16 项、参与 6 项省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完成 GB/T 28897-2021《流体输送用钢塑复合管及管件》和 T/ZZB 0302-2018《城镇燃气、消防用涂覆钢管》等 3 项国家标准和 2 项团体标准,作为主要起草人员参与完成了 GB/T 3091-2015《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等 13 项国家和行业标
准,授权专利 19 项,其中发明专利 13 件,获省市科技奖 10 项。

  截止目前,持有公司 1,466,09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8%,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经查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杨林峰先生,男,196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
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曾任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董秘、常务副总经理,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执行董事总经理,国民信托董事会执委会主任,博时基金董事,新瑞粒子医疗首席财务官,现任昆朋资产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林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4)冯耀荣先生,男,1960年9月出生,机械专业石油钢管高级技术专家。研究生学历,材料学专业,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宝鸡石油机械厂工程师,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或其前身)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安三环科技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石油管材及装备材料服役行为与结构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2019年11月至今任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特聘专家,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从事石油工程材料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与工程实践40年,主持、负责或作为骨干成员完成40余项国家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重要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30余项(次),其中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含社会力量)科技奖一等奖13项(次),出版著作和研究文集1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76件。曾荣获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第三届“优秀青年科技奖”和第十五届“能源大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劳动模范、杰出科技工作者,陕西省顶尖人才、有突出贡献专家,获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被国资委党委授予“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冯耀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

  (5)张莉女士,女,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在华东理工大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06年9月至今历任华东理工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年至今,任华东理工大学绿色高效过程装备与节能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莉女士曾获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国家能源科技进步三等 奖等奖励;2011年入选“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

  张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

    (6)初宜红女士,女,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兼任山东省政府会计专家。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和政府会计教学和科研30多年,先后在《中国工业经济》、《财务与会计》等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6项,是我国《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主要起草人之一。


  截止目前,初宜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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