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05月13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0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沈淦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0,797,38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1.285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0571,77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1.2419%。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25,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3%。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25,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433%。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二)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三)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四)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05,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9%;
反对 90,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1734%;反对90,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0.117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五)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92%。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暨下属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59,7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36,0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8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304%;反对
36,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604%;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92%。
2、审议《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关
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10,761,27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
反对 34,5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弃权 1,6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9952%;反对34,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5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0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