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0-018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05月18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0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0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进峰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21,742,18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387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0,834,5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213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7,66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174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7,66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74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36,1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2%;
反对 606,0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8%;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317%;反对606,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36,1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2%;
反对 606,0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8%;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317%;反对606,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36,1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2%;
反对 606,0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8%;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317%;反对606,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637,17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
反对 61,9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弃权 43,108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02,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309%;反对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97%;弃权43,1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94%。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637,17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
反对 105,0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02,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309%;反对105,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062,6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8%;
反对 679,5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2%;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8,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340%;反对67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8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36,1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2%;
反对 606,0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8%;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1,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317%;反对 606,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6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暨下属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96,3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7%;
反对 545,8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1,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642%;反对545,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表决结果:
同意 121,637,17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7%;
反对 105,0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02,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309%;反对105,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11,594,84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17%;
反对 606,0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2%;
弃权 190,0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88%;反对606,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683%;弃权19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329%。
2、审议《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136,15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2%;
反对 606,029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8%;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01,6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317%;反对 606,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6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