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KINGLAND PIPELINE AND TECHNOLOGIES CO.,LTD.
(浙江省湖州市东门十五里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1-2 -1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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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3,35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为13,350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金洲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金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淦荣、俞锦方、徐水荣、周新华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
3、发行人法人股东新湖中宝、科升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顾苏民、
俞敏鸿、沈百方、沈永泉、钱利雄、吴巍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张鸣林等其他十二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根据发行人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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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
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镀锌钢管、石油天然气输送用螺旋焊管和钢塑复合管,其
中镀锌钢管和钢塑复合管的主要原材料为热轧钢带和锌锭,螺旋焊管的主要原材
料为热轧钢带,报告期内,上述两种原材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成本的比
重如下: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项目 金额
(万元)
占比
(%)
金额
(万元)
占比
(%)
金额
(万元)
占比
(%)
热轧钢带 157,892 82.82 227,123 87.35 152,414 73.73
锌锭 15,138 7.94 17,656 6.79 39,857 19.28
合计 173,030 90.76 244,779 94.14 192,271 93.01
由于热轧钢带和锌锭两种主要原材料的成本占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成本的
比重较高,报告期内平均值约为92.64%,因而原材料价格的单独变动将会对公
司的毛利变动带来较大影响。报告期内热轧钢带和锌锭市场价格均发生了较大变
动,由于热轧钢带型号较多,以规格为5.5-13.5*1500 钢带为例,报告期内含税
价格基本在2,906-5,179 元/吨区间内波动;以发行人生产所用的0#锌锭为例,
报告期内含税价格在9,428-31,298 元/吨区间内波动。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钢管制
造业,行业特点决定产品的销售价格组成中原材料成本占了主要部分,属于产品
的利润只占售价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产品售价、原材料价格与毛利的敏感性程度
较高。
发行人主要产品售价、原材料价格与毛利敏感性较高的特性决定了主要产品
售价和原材料价格的单独变动将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但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
较高的价格发现功能,行业生产用原材料、产成品价格透明度很高,上海钢材网、
上海有色金属网等行业内网站每天有热轧钢带和锌锭报价,产品生产商也会通过
向多家供应商询价,及时掌握原材料价格变化,调整产品价格。正是这种价格的
高透明性决定了产品的价格调整基本与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保持同步,进一步稳定
了产品毛利。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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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产品之一的螺旋焊管主要以订单方式进行生产,基本实现原材料
价格和产品价格的锁定,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其影响较小。
发行人另外两种主要产品镀锌钢管和钢塑复合管内销主要采用经销商销售
模式,其原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有较成熟的市场定价机制。发行人制定了规范的
原材料采购流程,依托于原材料市场较高的价格发现功能,及时调整产品价格,
保证了发行人以上两种产品的毛利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发行人为保证正常生
产,一般需要保持能够满足一个月左右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库存,如果原材料市场
价格短期内发生较大幅度下降,将产生库存贬值的风险。
另外发行人出口镀锌钢管采用订单方式进行销售,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产
品的售价基本不能随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因而需要承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的
风险。2007 年度-2009 年度,发行人镀锌钢管出口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4.66%、8.21%和0.99%,同时镀锌钢管毛利率较低,因而对公司整体毛利影响
不大。
2007 年度-2009 年度,发行人的毛利分别为17,926.96 万元、27,307.33 万元
和22,913.19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56%、9.19%和10.33%,毛利和毛利率
稳中有升,具有较高的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所处的钢管制造业对市场透明度要求较高并需要市场有较完善的价
格发现功能,如果未来行业的市场透明度降低或者是已经建立起来的较完善的市
场价格发现功能失灵,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带来的经营风
险。
(二)流动资金短缺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镀锌钢管、石油天然气输送用螺旋焊管和钢塑复合管,其
中镀锌钢管和钢塑复合管的主要原材料为热轧钢带和锌锭,螺旋焊管的主要原材
料为热轧钢带,2007 年度-2009 年度上述两种原材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
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3.01%、94.14%和90.76%。发行人在取得订单后采购原材料
需要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因而对流动资金有较高需求。
螺旋焊管的营业周期较镀锌钢管、钢塑复合管长,因此螺旋焊管生产需占用
的流动资金金额更大。2007 年度-2009 年度,螺旋焊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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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重分别为22.11%、43.66%和31.31%,未来随着螺旋焊管销售的上升,发行
人原材料采购将需要更多的流动资金,若产品销售资金不能及时回笼或资金筹措
不及时,发行人可能存在因原材料采购需要大量流动资金而导致流动资金短缺的
风险。
(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
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发行人存在净资产收益率随着净资产规模增加而
相应下降的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步发挥,发行人产品结构将得到进一步调
整,石油天然气输送用钢管产品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
力都将得到提升;同时,发行人将在项目建设期内进一步优化现有产品结构,增
加高附加值产品的销售以降低项目建设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四)产品出口政策调整风险
2007 年度-2009 年度,发行人镀锌钢管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4.66%、8.21%和0.99%;螺旋焊管出口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4.09%、10.43%和2.10%。
2007 年6 月1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7]90 号《关于
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7 年7 月1 日起,取消对普通焊管13%
的出口退税。发行人除石油天然气输送用螺旋焊管继续执行13%的出口退税外,
其他焊管出口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2007 年12 月14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07]25 号《关于2008 年
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08 年1 月1 日起,除石油天然气无缝管和石油天然
气套、导焊管以外的所有焊管,均执行15%的暂定出口关税税率。发行人除石油
天然气输送用螺旋焊管外,其他焊管出口产品征收15%的出口关税。
2008 年11 月13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